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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军医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陆军军医大学(对外可称第三军医大学,院校国标代码:91012)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的全国重点大学、军队重点建设院校、全国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首批开办八年制医学教育高校。招生形式为全国统招。
第三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是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批准招收的地方本科生。学生在校期间无军籍,不享受军人学员相关待遇,参照普通高校同类专业进行培养。毕业后不入伍,面向社会自主就业。
第四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经入学复审合格后,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陆军军医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进行认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档案审查,开展新生复查复试工作等。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特色水平、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和军委训练管理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军委训练管理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式。
第十条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
2、考生体格检查结论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考,且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一批本科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专业级差,在考生同分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同一批投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
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4、学校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5、考生入校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一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根据该指导意见,除其中列举的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医学专业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
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此外,考生还应身心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五官端正,面部及身体各部位无明显缺陷。 焕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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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招生简章 中广教育 2010年03月16日 15: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第二军医大学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军医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总部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应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常设在学校政治部干部处。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在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 第九条身体条件。身体健康,部队生长干部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2号)。其中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身高体重:男性166厘米,55千克以上,女性160厘米,45千克以上;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5%)不合格。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合格。 新生入校后按国家规定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 第四章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检查 第十条政治审查。参加政审的考生数量,由省高招办从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中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男、女生计划数的3-4倍确定。政审由考生所在地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政审结论。 第十一条面试。参加政审的考生同时取得参加面试资格。省高招办负责通知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省高招办配合,我校招生人员参加,与政审同步进行。内容包括入伍动机、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反应能力等方面。 第十二条身体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体检由各省军区组织,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招生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结论均放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 第五章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提前单独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分男、女生)的120%以内。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六条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七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各省市所确定的加分条件,由我校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录取。 第六章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不办理入伍手续,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学员在学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按每人每月330元标准逐月(寒暑假二个月不发)给学员本人。学员在校期间统一着装,服装费每人每年500元,由学校组织价拨。学员医疗费用按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学员淘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以及因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被退学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有关协议进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被淘汰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 第二十条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当年6月份,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当年6月30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属按有关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八年制医学教育学员于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毕业分配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学期间可申请“李瑞麟奖学金”,确系优秀的毕业学员可评选为“全军优等生”。 第二十二条毕业学员中符合学校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我校各院系、专业的详细情况,可通过网络、招生简章、电话等方式了解;第二军医大学网站: 。上海地区考生可通过168声讯电话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25070104,传真:021-25070104,E-mail:zsb@smmu.edu.cn。 第二十五条学校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校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00号;邮编:200433。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第二军医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焕发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二医大研究生招生简章 陆军军医大学招生简章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文章关注焕发网:www.hfkaoyan.com陆军军医大学招生简章陆军军医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陆军军医大学(对外可称第三军医大学,院校国标代码:91012)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的全国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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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录取比例1比1。第三军医大学一般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ArmyMedicalUniversity),坐落于中国美丽的山水都市—中央直辖市重庆,是一所有着光荣历史和鲜明军事特色的军医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全国重点大学,根据查询学校相关资料显示研究生的录取比例为1比1。陆军军医大学招生简章陆军军医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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